《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就该合伙企业分摊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政策核心点如下: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计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3、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需注意以下几点:
1、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所得,一般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所得、经营所得。其中股息所得,无论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还是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都应按照合伙人取得的分红单独计税,不参与其他所得的合并,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只有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才可以享受20%的税率,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下,个人合伙人的税率为5-35%的税率;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息利息所得以外的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的税率按照5-35%的税率。
2、财税[2019]8号,是关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政策,并且只针对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应税所得,税率可以享受20%;包括股息等其他所得的税率和之前政策相同。同时,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低,但该文件设置了两个附加条件:一个是股权转让所得只允许扣除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基本只有税费),不允许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另一个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但相互抵减后剩余的损失就不能跨年度结转。
上述股权转让应税所得可享受20%税率及其附加的两个条件,仅是针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而言的,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法人合伙人的应税所得计算方式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一样的。对法人合伙人而言,计算应税所得时,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是可以扣除的,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是可以跨年度结转的。即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应税所得是两个计算体系。
同理,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但对于其法人合伙人,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对应投资额70%的抵扣额,当期不足抵扣的,是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
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税负上并不一定比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来的低。对于股权投资类项目,一般是亏损的项目先退出,盈利的后退出,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前期退出的项目亏损无法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使用,会导致后期退出的盈利项目税负过高。考虑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在考虑选择哪一种核算方式前,需要精确测算。
4、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以纸质方式报送《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在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还需在次年3月31日之前以纸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但是,部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做股权投资时,可能还会产生咨询服务收入等经营所得,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情况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默认合伙人无需填报经营所得B表,所以当存在除股权转让、股息利息所得以外的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是无法进行该项所得申报的,并且税局柜台手工申报也因系统设置原因无法进行申报。所以,目前的情况只能尽量避免产生股权转让、股息利息所得以外的经营所得,以避免产生相关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