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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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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关注要点与合规建议

瑞鹏资产 王婷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密切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注意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将产业和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营销等有效联结起来,既可以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基本内涵,在企业融资和上市过程中,职务发明属于企业高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区,若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将导致企业卷入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对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的尽调问询要点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系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研人员自主新设企业或直接、间接投资或任职的企业在融资、上市进程中,往往被尽调机构、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情况,并就相关知识产权成果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予以说明。这涉及到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性,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是尽调和监管关注的重点。一般而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技术人员在上一家任职单位离职时间,在本单位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2.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来自相关人员在其他机构任职时的研究内容、成果,发明创作;是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是否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

3.职务发明是否与原单位单独约定了权利归属;

4.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是否存在相关专利权诉讼或纠纷,若存在,相关诉讼或纠纷是否已经解决,解决的方案是什么,后续是否会对本单位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本单位的核心技术或形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而被卷入专利权属纠纷之中,必将对企业的资产、技术独立完整性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影响本单位利用该项专利持续开展经营。如进一步导致其知识产权数量不能满足融资条件、上市标准的,还可能面临着融资失败或无法上市的窘境。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合规建议

企业在引进核心技术人员时,需要做好相关职务发明风险的提前规避,以尽量减少因职务发明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可通过以下几点予以考量:

1.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保密协议等;

2.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在本单位负责的技术领域和原任职单位负责的技术领域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

3.前任职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证明该人员在本企业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原任职单位无关;

4.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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