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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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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家统计局7月15日公布国家经济上半年统计数据: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0.7%,进出口贸易同比增长9.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比增长6.1%,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7%,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3%。

——商务部会同17个部门就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发布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等新能源汽车市场政策利好,由此推断,市场一直期待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延期继续升温。
——运作不规范、信息不公开、内控不严格、自查不上报,又有24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监管部门约谈。
——为了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7月8日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国家统计局:上半年国家经济成绩单

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562642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9137亿元,同比增长5.0%;第二产业增加值228636亿元,增长3.2%;第三产业增加值304868亿元,增长1.8%。其中,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92464亿元,同比增长0.4%。分产业看,二季度第一产业增加值18183亿元,同比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22450亿元,增长0.9%;第三产业增加值151831亿元,下降0.4%。

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4%。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5%,制造业增长2.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9%。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6%,快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6.2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7%;股份制企业增长4.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降2.1%;私营企业增长4.0%。分产品看,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电池、移动通信基站设备产量同比分别增长111.2%、31.8%、19.8%。

上半年其他经济数据:

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2%、5.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0432亿元,同比下降0.7%。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71430亿元,同比增长6.1%。

货物进出口总额198022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出口111417亿元,增长13.2%;进口86605亿元,增长4.8%。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24812亿元。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1.7%。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价格同比上涨0.4%,衣着价格上涨0.5%,居住价格上涨1.2%,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1.0%,交通通信价格上涨6.3%,教育文化娱乐价格上涨2.3%,医疗保健价格上涨0.7%,其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1.2%。

上半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654万人,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为5.7%,其中二季度平均为5.8%。

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63元,同比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0%。

17部门重磅发布,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延期有戏

我国现行汽车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依据的是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14年9月我国首次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相关部门曾先后于2017年和2020年对该政策实施时间进行延长。最近一次政策延期将于2022年底到期。近日,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聚焦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降低新能源车使用成本,等政策措施。
此前,“国常会”、工信部已经透露消息:正在研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延续政策。《若干措施》从三个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其中“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再次被提及。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预期升温。
同时,“若干措施”就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明确两“不得”: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在提高车辆充电便利性、降低使用成本方面,《若干措施》还提出,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住建部对此进行回应,前5个月,各地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增设充电桩8940个。对于新建居住区,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将指导各地严格落实100%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

24家私募被监管约谈!

7月7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包括珠海高科创投、英飞尼迪(珠海)创投等2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有关负责人被要求接受监管约谈。7月以来,内蒙古、重庆、厦门等多个监管机构对多家私募机构开出罚单,大力整治私募行业运作乱象。
每年年初,各地私募行业都会开启年度的自查季,自查重点包括: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开展量化交易、涉及房地产相关行业,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私募基金还存在信息报送异常以及相关问题,投资者需提高警惕。私募行业的强监管态势也在延续。7月以来,内蒙古、重庆、厦门等多个监管机构对多家私募机构开出罚单,大力整治私募行业运作乱象。

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保监会网站7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四是资本管理要求。《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五是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持续改善。此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是证监会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从境外市场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业上市后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对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
本次试点工作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须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不得参与试点。投资者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是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减持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按照《减持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继续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机制,引导并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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