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含义
关联交易就是指两个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且不论是否收取对价。具体形式有很多。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经营的业务同该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审核要点
1.关联交易
(1)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公司应该按照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议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定价公允。主要是指的关联交易的价格需要有合理的定价方式,不因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转移。关联交易的主要定价依据如下:国家定价、可比市场价格(如大宗商品价格、资产的评估价格)、推定价格(如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3)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的经营能力。如果因关联交易比重过高,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或者业务重组过程中,未能对关联业务进行重组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容易因被认为公司独立性或持续盈利能力存在缺陷。
(4)公司的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的增加。投资项目作为公司近期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未来重要的利润来源,公司容易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如投资项目导致公司关联交易增加,可能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并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5)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同业竞争
(1)主体审查。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审核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公司可认定为公司关联人的关联法人。
(2)审查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包括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相近似业务的情况等。
三.解决方式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制定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与表决程序。公司还应完整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严格遵循管理交易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不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也不应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利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