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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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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作价是实物出资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必须如实评估,不得高于或低于其价值评估。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

实物出资的法律要点分析
一、实物出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物出资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出资人以实物出资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资的实物为出资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能够依法评估作价;
(三)实物上无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四)履行了所出资实物的权属变更手续。关于权属变更手续,如为动产的,应当完成交付;如为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的,除完成交付之外,还应依法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对于不动产而言,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应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将实物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将实物的所有权依法转移至公司,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解除股东资格;
(四)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实物出资审核要点
股东出资属于公司历史沿革问题,一般在企业IPO申报前需完成规范工作,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审核问询的基本关注点。对于实物出资而言,一般会涉及到公司历次实物出资情况,包括实物的名称、来源,是否经过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公允,用途及使用情况、是否为生产必需等,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是否存在差异,出资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及申报前采取的补救措施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公司法》与审核规则的要求,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对实物出资瑕疵完成补救:
(一)提供文件论证实物资产实际出资到位,如发票、商品验收单以及入账凭证、验资报告等,论证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二)对未经评估的实物资产进行追溯评估;
(三)以等额货币出资替换瑕疵资产。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如果当事人约定,即使是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贬值也需承担补足责任的,该约定也合法有效。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实物出资纠纷,建议与实物出资的出资人预先约定,未来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实物出资贬值的,其应当在贬值范围内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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