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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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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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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除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外,第十三条规定了四种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三、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

不能。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等。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五、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哪些?

投资者的权利可在基金合同中列明。

例如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六、是否可以委托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帮助投资者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不能。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什么是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有多久?

投资冷静期是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八、投资冷静期满后投资回访包括哪些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九、在基金业协会查到备案信息的产品比较安全吗?

不是。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十、投资者如何获取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除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可登陆基金业协会指定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十一、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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