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份额转让所得收益: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虽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将合伙份额转让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就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纳税。”虽然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但税款本身仍应由契约型基金本身来承担,在起草基金合同时应当注意对税款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3、合伙份额转让所得收益: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虽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将合伙份额转让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就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纳税。”虽然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但税款本身仍应由契约型基金本身来承担,在起草基金合同时应当注意对税款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