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项目退出是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实现了资本循环的流动性特点。所以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可以将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破产和清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方式
境内A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B股:专供境外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著降低。
科创板上市: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风险:IPO 退出虽然被普遍认为是最优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之一,但它并非适合于所有的被投企业,与其他的退出方式相比,IPO的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收益率较高,容易受到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欢迎,同时可以提高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投资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在限售期内股价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为目标企业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退出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需要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大量准备工作,在禁售期内不能完全退出有较大风险,以短期股价上升为目标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限制出售的条款使PE投资者在公开招股的一定时期后才能自由出售其所拥有的股份,限制了资本的流动性;企业上市后会受资本市场行情和自身发展情况的影响,所需达到的标准和过程也比较繁琐。
二、股权转让
企业回购:是指投资期期限届满或投资协议约定条件触发,企业从投资人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种退出方式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期满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这种情形下回购股份对投资人带来的收益并不差;二是基于投资协议中约定条款内容触发而发生的回购,如对赌条款、违约条款等,这时的回购是惩罚性的,也是项目投资的提前退出。
兼并与收购(M&A):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投资人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其优点包括: 第一,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投资人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实现退出。第二,在创业企业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实现。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法律法规的限制较少,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第三,M&A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
二级售出:是指被投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使收益变现,投资人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将风险资本退出。
风险:在回购中,虽有对赌进而强制退出安排,但系与目标公司对赌,存在投资人的回购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但投资人的回购诉请能否获得支持,仍需取决于回购诉请是否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履行可能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投资人要求被投公司业绩补偿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被投公司利润盈余情况。因此,仍存在投资人的回购和业绩补偿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
三、破产与清算
这是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也可以说是投资失败。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投资人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失败,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其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